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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把对方的手机当成枪,美国警察开20枪击毙男子,你怎么看?
这是美国法律赋予美国警察的自卫权力。因为美国是一个配枪合法化的社会,疑犯必须无条件服从并积极配合警察。如果疑犯不与警察配合,且还有欲出枪***的迹象,警察为了自卫可以依法开枪击毙。
中国与美国社会背景截然不同,甚至是天壤之别,故而在立法上的理念与美国有所差异,从而使中国相关的法律法规与美国大相径庭。尤其是在对警察执法时的法律支持与约束方面,美国警察与中国警察所享有的执法尺度形成了两种截然不同的结果:美国警察对于有出枪嫌疑,从而威胁到警察正常执法的疑犯,在警告无效后往往***取开枪击毙的防卫举措。而中国的禁枪社会背景则使警察在执法过程中反而存在着一定的执法风险:极少数亡命徒悍然武装***,***或来源于境外非法流入,或是私自非法组装制造。所以,我们在谴责美国警察‘’野蛮执法、草菅人命、滥杀无辜‘’的同时,更应该多想一想我们中国警察的执法环境,不要再出现诸如‘’每年有多少位警官因公殉职(尤其是遭持枪歹徒袭击)‘’的新闻报道。
对于这个问题的形成其实主要有三个原因。
一.种族歧视。白人对黑人的种族歧视由来已久,虽然近些年有所改善,但种族歧视依然盛行。
二.***泛滥。美国是个允许自由携带***的国家,几乎每个人都有携带***的可能,这是最根本的原因。
三.警察特权。这个我们要着重的说一下。在美国警察是一种职业,这不同于我们国内警察的公仆形象,他们将警察只是当做一种职业看待。
美国警察与国内警察的不同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1.中美警察的职务范围不同。美国警察不同于我们中国警察,中国警察的执勤范围比较细化,派出所民警,巡警,交警或刑警的管辖范围不同,各司其职互不干涉。而美国警察则是什么都管,一警多能什么都得会,什么都能管。2.执法权不同。美国警察拥有滞留权,审问权,搜查权,逮捕权,只要是嫌犯,可以不经请示直接送往关押,并且可以一案到底。其中最不同的是自卫权。既当警察感受到(自我感觉而已)人身生命安全时,可以采用“高人一等”的自卫方式。什么是“高人一等”呢?就是说比对方高一个等级的自卫方式进行自卫。比如说对方空手,警察可以***用辣椒水,警棍,***等武器进行自卫。当对方手里有冷武器(哪怕手里是一张纸)警察都可以用***自卫。当对方手里有伤,警察可以使用长枪自卫。对方手里有长枪,可以直接呼叫特战队。最为关键的一点是当不确定对方什么状态时,可以按照最高方式处理。
其实美国屡次出现这种“草菅人命”是这三个原因共同作用的结果。虽然美国黑人被射杀,但其实是在“执法范围”内的。
首先从美国法律赋予警察的权利来说,警察得到的开枪权利太大了,前提是好的,说是保护警察自身安全,但是却忽略了普通民众的生命。
其次,美国是个持枪大国,人手一把枪并不是问题,所以警察用枪相当强悍,以做到在危险时刻先发制人。但是危险时刻这个度往往在危急关头把握不好,导致无辜丧命。
再者,美国的文化多远,其中不得不提的两个相对从美国奴隶农场就开始的,白人与黑人的相恨相杀,本来黑人是被统治的,慢慢的黑人有自己权利之后,相当一部分白人从心里上无法接受,导致种族矛盾加剧。美国发生大部分警察枪击案基本上受害者都是黑人,是黑人不守规矩呢,还是白人警察心有芥蒂呢,这个大家可以自己想想。从以往的结果来看,黑人往往是受害者。
最后总结下,如果美国不调整现有的警察用枪权利,那么将会有更多的冤魂在路上排队等候枪击。
美国警察也不是胡来的,一般而言,他们训练有素,遇到何种情况,如何处置比如开枪应对也是有规范的。犯罪嫌疑人手持可疑物,比如***等凶器,警察先提醒告诫,让他举起手来,如是者三,如果不按要求去做,警察可以认为犯罪嫌疑人是拒绝执行警察的命令,如果犯罪嫌疑人有类似掏枪或其他凶器的动作或倾向,在警告无效而可能危及警察和其他人的情况下,警察极可能会开枪击伤或击毙犯罪嫌疑人。
美国加利福尼亚州萨克拉门托市,警方接到报警称有人偷窃。警察到达地点后,发现正准备回家的黑人男子克拉克手持可疑物品,于是狂开约20枪,击毙男子。警方事后发现,男子手中拿着的,只是一部手机……如果真像上述所言,就可能是因种族歧视的蓄意***,或其他隐情。
美国社会***泛滥,持枪者多如牛毛,加大了警察执法的难度。为了保护警察自身的安全和避免事态扩大,该国警察依法依规击毙击伤犯罪嫌疑人,甚至因误判击伤击毙犯罪嫌疑人乃至无辜者案例并不鲜见。
其实,开枪与不开枪之度,在情况不明又面临危急的时刻,很难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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